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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新楼房要交哪些费用呢
【算一算你家装修要花多少钱】大家都知道在购房时除了需要支付房款之外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最近有网友问小编,买新楼房要交哪些费用,今天小编将要为大家解答,想要了解的朋友不妨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购买新房的流程是什么吧!一、买新楼房要交哪些费用1、契税通常缴纳契税的计算方式为房屋总价的3%-5%,普通商品住宅的税费应减半,即为1.5%-2.5%。(由于不同地区的税率不同,因此仅供参考)2、印花税通常为房屋总价的0.05%。3、房屋维修基金该基金的缴纳金额为房屋总价的2%-3%,大部分地区是2%。4、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该基金的缴纳金额应根据实际面积来计算,一般在2元一平方米左右。5、交易手续费住宅为:3元一平方米左右,非住宅为:11元一平方米左右。6、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左右一套,非住宅550元左右一件。7、证照印花税5元一本。8、工本费10元/本。如果是按揭买房的话,还需要缴纳以下费用:1、评估费,一般为房屋总价的0.2%-0.5%之间。2、保险费,计算方式为:房屋总价乘以贷款的年限再乘以0.1%乘以50%。3、公证费,该费用应根据贷款金额乘以0.03%计算。4、抵押登记费,100元。二、购买新房的流程是什么选定房源→开发商资信查询→签订购房合同→选择付款方式→购房公证保险→产权转移过户登记→交房入住。小编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买新楼房要交哪些费用以及购买新房的流程是什么,相信大家看完以上的分享后也有了相应的了解,希望以上的分享能够帮助到你们,如需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齐家网网站,小编将一一为你们解答。【输入面积,免费获取装修报价】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是什么跟买房子有什么关联
第一条 为了隐定市场,安排好人民生活,保持主要副食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强化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平抑突发性的价格暴涨暴落,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吉发〔1992〕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吉政办发〔199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向社会征集。征集对象是:
(一)国、省、市营企事业单位。
(二)区、街、乡镇企业。
(三)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五)外地在本市开办的企业和外埠工程队伍。
(六)其他按规定应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分行业按下列比例征收:
(一)工业和商业按销售收入的万分之五征收。
(二)建筑安装行业按当年工程总收入的万分之五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下达的商品房计划开工面积每平方米一元征收;外埠工程队按每月每人三元征收。
(三)交通运输行业按营运收入的千分之一征收,其中个体出租车按每辆每月四元征收。
(四)保险、邮电、电业企业和公用事业单位按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一征收。
(五)金融企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征收。
(六)饮食、服务、旅游、经营性文化娱乐等行业按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三征收,其中宾馆、招待所、旅店按实住床位每天每床五角,在房费票据中注明,直接向旅客征收。第四条 提取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成本和费用中列支。第五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物价、税务、银行、交通、城建等部门代征。代征部门可从代征额中按1 ̄3%的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一)亏损企业。
(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
(三)民政部门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
(四)校办企业。
(五)医疗卫生单位及其附属企业。
(六)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馆(场)、展览馆。
(七)酿造企业(酒厂除外)、豆制品加工企业及饲料加工企业。第七条 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财政局和物价局统一印制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第八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平抑主要副食品突发性的价格暴涨。
(二)扶持必要的副食品生产经营。
(三)扶持“菜篮子”工程建设。
(四)主要副食品必要的储备补贴。第九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终结余滚动使用。第十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季征收,年终结清。征收对象必须按期足额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征收应征缴额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第十一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和财政局统一管理。其主要负责:基金的征缴、管理;审核调整基金的征收范围、比例。
日常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第十二条 凡需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部门或单位,必须向市物价局申报,经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施行。各县(市)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参照执行。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是什么跟买房子有什么关联
第一条 为对放开副食品价格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保持物价基本平稳,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函(1992)1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由市政府掌握的、用以调控重要副食品市场价格的专用基金。第三条 长沙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取和管理工作;监督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对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的商品或建设副食品生产基地的成本、费用进行审核;向市政府报告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取和使用情况。
市建委、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银行和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等部门应协助物价部门做好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取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取范围是:
1、从国家对国营商业企业1992年猪肉、生活用煤的财政补贴基数中提取一部分,1993年至1994年每年提取1000万元;
2、市区(含郊区、下同)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实际营业天数,根据不同床位的实际收费标准,价外收取2%;
3、市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注册从业人员每人每月收取2.5元;
4、外地驻长机构按核准人数每人每月收取2.5元;
5、外地(含县、郊)进入我市市区的建筑安装单位,按经定额标准核定后工程总造价收取0.5%。第五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委托下列部门和单位收取:
1、从猪肉、生活用煤原财政补贴基数中提取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财政按季拨入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2、从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收取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委托税务部门代收;
3、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
4、从外地驻长机构收取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代收;
5、从外地建筑安装单位收取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市基本建设专项费用联合收费办公室代收。第六条 由有关部门代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制作的专用收款收据或发票。所收价格调节基金于收取后次月的15日内解缴到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第七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是:
1、为平抑主要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落而采取的临时性价格补贴;
2、重大节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价格的补贴;
3、用于发展副食品生产基地及调控市场价格的建设项目。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第九条 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需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送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提出补贴方案,填制《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审批表》报市政府审批。第十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取、使用应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第四条 (管理主体)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征收及使用管理。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 (缴纳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缴纳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到所属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格调节基金。第六条 (管理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预决算由管委会办公室编制,报管委会审查、批准。第七条 (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税部门代为征收;中央驻蓉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管委会委托省国税、省地税部门代为征收。代收单位按季度统一归集市财政专户。
价格调节基金由管委会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管委会按实际征收入库金额的70%每季度划拨区(市)县财政专户,授权区(市)县政府按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使用。
高新区范围内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授权高新区按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使用。第八条 (使用范围)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因供求失调导致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二)根据供求情况促进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建设和食品安全检测的补贴;
(三)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五)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而价格异常波动时,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第九条 (支出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采取的支出方式分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第十条 (监督主体)
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审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征收、减免实施审计监督。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价格主管部门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征收、管理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实施细则)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建立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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